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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阳收账公司告诉你借条受损,还能作为呈堂证供吗? |
来源:丹阳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:2018-11-28 浏览次数:20657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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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条是借款的重要依据,但是借条受损,还能作为呈堂证供吗?张某是做生意的自营人,主要的业务是经营的酒品,因资金需要,曾多次向多年来的好友孙某借钱。张某虽持续借钱,但他是边借边还,孙某是他的朋友,并且也让张某十分信任,但是后来二人在进行借款结算时发生了纠纷。 原因是,从孙某拿出来的借条上清楚明了的表明张某还有15000元没有归还,而张某则表示自己明明已经归还了这15000元,并且为了防止自己忘记还在原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。可奇怪的是借条的左下角却已经被损毁了,任何相关已归还钱款的信息都已经看不到。 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,终于闹上法庭。在法庭上,孙某出示借条原件,法官发现这张借条能看出有几条明显的折痕,左下角缺损,缺损边缘糜烂,除少数几个字有水渍痕迹外,其他地方都是完好无损的。 对借条的缺损孙某也是有自己的解释,他说因为张某拒绝还款,他这才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袋和衣袋里,以便在遇见的时候向被告催讨,结果没想到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。但是事实的真相真的是如此吗?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按照生活常识,折叠借条后放在衣物口袋中,汗水是会一层一层渗透的,可是,本案中孙某出示的借条除缺损部分,其他地方基本都是保持完好的。孙某对借条受损原因的解释也是十分不合常理,不能令人信服,与借条的客观状态相矛盾。 同时孙某是借条的持有人,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好,又无法自圆其说导致借条受损的原因,理应承担不良后果。因此法庭对张某已归还1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。 在法庭上,存在日常生活经验一说,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“经验法则”,是指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,以及最基本的常理规律,具有普遍公认或“不证自明”的性质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条第(三)项规定,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,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,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。第九条 下列事实,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:(一)众所周知的事实;(二)自然规律及定理;(三)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,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;(四)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;(五)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;(六)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。前款(一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项,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:1、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,实现对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明。2、在诉讼中,法官借助经验法则认定事实。3、经验法则成为法官采信证据和运用证据的依据、手段。4、经验法则具有法解释的功能。 在此案件中,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认定,符合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。另外,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是应当完整的,若书面证明有所缺损,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,否则,无法单独成为定案依据,且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推荐阅读:餐馆被村委会打白条吃垮 店主收账20年未果山西一高速多车相撞致17人遇难 56辆车受损对方欠钱不还怎样才可以维护自己的自身权益?成都或将实施快递寄存新规:超4小时收费猎豹商务专业提供成都收账、四川收账、四川收债、成都收债、成都讨账、成都追债业务热线:187081233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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